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要求,现将其中112种药品未列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价格自执行之日起,我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二、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溶媒结晶粉针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
三、对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按照比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针剂下浮35%,其它剂型下浮30%制定。
四、本通知仍未列入的354种调价药品的其它剂型、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制定价格销售。属于非处方药的,企业可按现行价格执行到我局公布价格为止。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12种药品未列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