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和《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等有关规定,现公布头孢拉定等部分政府定价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限价。附表中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或商品名,下同)的,仅限于该企业执行;没有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按统一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执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10ml(不含10ml)以下装量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射液不区分价格,此前我局已公布价格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或销售其它不同规格(10ml以下)的同种药品时,按已公布的价格执行;除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外,其他类别的剂型,由生产经营企业按我局现已公布的最小独立包装或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自行计算价格进行销售。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企业无需再申报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同时在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录网站查询并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2年11月25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西药部分)
2.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中成药部分)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