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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佛山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30        信息来源:查看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函〔2017〕1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办〔2018〕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府办〔2019〕7号)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积极落实“三医联动”改革,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链改革腾出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落实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的价格补偿政策,重点优化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扶持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体现对儿科的倾斜支持,经研究,我市从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5项综合医疗服务类和92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价格,详见《综合医疗服务类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附件一)。

    二、调整14项六岁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六岁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附件二)。

    三、全市一级及未定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除诊查费继续执行现行一般诊疗费标准外,其他服务价格参照二级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四、按照《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治疗项目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核报范围和基金支付比例的规定,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住院诊查费项目以及属于医保核报范围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调价项目、六岁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增部分费用由参保人和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负担。

    五、综合医疗服务类的急诊诊查费项目价格调增部分费用全部由医保基金支付,即三级医院支付金额为11元/诊次,二级医院支付金额为9元/诊次;名专家、主任医师及副主任医师等3个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执行现行医保支付标准。

    六、参保人跨10月1日在市内公立医院住院(含家庭病床)的,以出院日的标准核定医疗、生育待遇。

    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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