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193号)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格[2001]1193号文附表一《13种甲类药品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中的药品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执行;附表二《36种乙类药品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中的药品价格我省不作调整,所列价格为我省辖区内的最高零售价格,从2001年8月10日起执行。
二、计价格[2001]1193号文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生产经营的,请按与表列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具体价格意见,于2001年8月10日前送达我局,以便及时上报国家计委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