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株医废处字〔2015〕21号)收悉。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成本测算和我委集体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公共财政补贴、医院承担”的原则,核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如下: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2.3元/床·日;
(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月产定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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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 |
月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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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以下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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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5(含)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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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10(含) |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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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以上 |
500 |
(三)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价格为每吨4000元。
二、核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服务内涵包括全市医疗废物的包装、定点收集、转运工具、消毒和规范无害化处置等费用。
三、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此项费用。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你公司与医疗机构及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到位。
五、你公司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株价服〔2014〕180号文件有效期延至2016年3月2日,本通知自2016年3月3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