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注射剂比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低40%、其他剂型低30%确定执行。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价格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于9月11日前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河南省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做为在我省销售的政策依据。
三、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文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06〕15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青霉素等抗微生物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我委将进一步组织调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不同剂型之间,在我委核定正式价格前,暂不执行差比价。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
四、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列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哌拉西林舒巴坦,由于存在专利权属争议,暂不统一定价,按各地现行价格执行。
六、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9月15日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附表:一、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tz2006/W020060822406978762930.xls
二、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tz2006/W02006082238311148285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