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精神,现将我省降低氨苄西林/舒巴坦钠等21种抗感染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降价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品种,共21种。具体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生产经营单位将于7月5日前报省物价局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未经省物价局核定增补剂型规格药品价格下达前,各地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三、本通知附表二所列单独定价的品种,凡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2004年10月前,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四、附表三为国家发改委降低24种感染类药品已公布三种甲类药品补充规格剂型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五、政府定价药品中,大容量注射剂的价格,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剂型名称中标明溶剂(液)类别且溶剂(液)价值较高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不得超过同含量小水针价格与相关溶剂(液)价格之和。相关溶剂(液)属于政府定价的,其价格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其价格指市场平均零售价格。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价格执行。
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附表一中仍未列入的剂型、规格(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在此次降价范围内,只是改变剂型或盐根的药品),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省物价局申请重新核定零售价格,未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各地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七、省物价局《关于核定2003年省直13所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04]38号)中凡高于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必须降到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价低于本次公布最高零售价的,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八、本通知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4年6月21日起执行。各地要加强对这次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低药品。同时,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21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三:3种甲类药品补充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