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价格自执行之日起,我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参加我市2007年度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其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仍按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天津市物价局已公布的同品种专利、原研制、单独定价药品仍按原价格执行。
三、为便于计价,附表中多支包装的注射剂按单支出售给患者时,可按公布的价格除以包装数量确定零售价格。
四、本通知仍未列入的调价药品的其它剂型、规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在市物价局未核定价格前,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制定价格销售。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可自主制定价格销售。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7日起执行。
附表:
甲泼尼龙等药品未列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
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粘菌素等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同时,就有关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的价格为达到GMP认证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31日前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二、蛇毒血凝酶注射剂与我委已公布价格的血凝酶注射剂属同种药品,质量标准和适应症相同,但两者原料来源等不同,根据专家意见,可制定不同价格。在我委正式定价前,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蛇毒血凝酶临时零售价格。
三、法国法杏制药厂生产的雌二醇凝胶,属于我委定价品种,目前国内尚无仿制。我委1999年制定公布过该品种零售价格(详见计办价格[1999]311号)。在我委调整该品种价格前,可继续按我委1999年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其他同类问题亦按此原则处理。
附表: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