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我局“关于公布氨苄青霉素丙磺舒等181种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9]116号)下发后,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由于在参加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涉及其基准价确认问题,对该文件规定的部分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存在疑问,经研究,现就桂价格[2009]116号文件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桂价格[2009]116号文件除备注中特指药品生产企业外,所公布的价格均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二、桂价格[2009]116号文件备注中特指药品生产企业外的其他原研药或享有国家专利、行政及新药保护(含中成药保护品种)、首仿药品不执行桂价格[2009]116号文件规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局未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或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前,按桂价格[2009]116号文件第四条办理。
三、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产品国内平均价(国内平均价:指2007年后国内黑龙江、陕西、山西、江西、云南、广东六省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成交价之和的平均值)加成15%[中标(成交)价500元以上加价75元后[注:无国内平均价的取广西上年度中标(入围)价],核算出来的价格明显高于桂价格[2009]116号文件规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同意暂不执行桂价格[2009]116号文件规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按桂价格(2009]116号文件第四条办理。
四、桂价格(2009]116号文件中如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价格执行,不再执行桂价格[2009]116号文件规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五、符合本补充通知第二、三、四点情形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资料到我局办理报备手续,由我局药品价格管理协调办公室出具“审理通知书”,并凭“审理通知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药品集中采购变更事项。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