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国家计委公布的甲类医保药品目录品种为最高零售价;乙类医保药品目录品种我省按国家计委公布的中准价为最高零售价。各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可根据药品市场购销情况下浮。
二、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报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国家计委统一核定并公布价格。未重新公布前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价格执行。
三、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价格不一致的,高于本通知的,一律降至本通知的价格执行,现行价格低于本通知的,维持按现行价格执行。
四、附表中规定的价格从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购销中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