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要求,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等药品价格政策,我委制定了消化类等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消化类等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二、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定价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12年5月2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消化类等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