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的精神,现将国家基本保险药品目录品种(按药品通用名)奥美拉唑等107种乙类西药最高零售价格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奥美拉唑等107种乙类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规定价格从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
二、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将辖区内生产的,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价格意见,于2003年2月30日内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核定公布,在国家计委未公布价格前,暂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中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附表备注的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在单独定价前,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五、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六、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价格将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由国家计委组织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七、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省价格主管部门将组织定期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107种乙类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