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10]219号)
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和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行为,根据《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全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制定价格如附表,请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表中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表中价格自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文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本规定试行期为二年,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