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省经贸委、各设区的市物价局(物委):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制定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共51个品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品种24个,127个补充剂型和规格,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乙类品种27个,136个补充剂型和规格,根据国家计委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上下浮动5%幅度内由我局制定我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
二、本通知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凡在我省境内各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销售的,不分产地及商品名均不得上浮,允许下浮。
三、各地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属于本通知附表品种的,按省规定作价办法制定的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以本通知规定价格为准,低于本通知价格的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价格自2001年9月28日起执行。
附表一、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