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关于药品口岸价格的报送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规定"口岸价格也可由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对此,报送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予以操作:
一、境外生产企业直接授权给属下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业(跨国企业的中国公司)代理的,或负有境外企业产品销售、管理等权利的国内企业,可进行药品口岸价格报送工作。报送时需在情况说明处扫描上传盖有国内企业公章的境外生产企业的代理授权书或产品销售授权书等资料。
二、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给国内总代理的,其国内总代理商可直接进行药品口岸价格报送工作。上报数据时,需提交双方代理协议书并加盖总代理商公章后扫描上传。
此外,国内总代理商也可委托境外生产企业属下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公司报送其口岸价格。上报数据时,需提交境外生产企业与总代理商的代理协议书(加盖总代理商公章),以及总代理商委托国内公司报送口岸价格的授权书,其扫描上传的相关资料一律需要双方同时盖章后扫描上传,所递交的承诺书也需双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