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信息中心,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精神,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等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4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两个项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收费,其中“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项目是“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STA)检测”项目修订而来,并新增计价说明“每种病原体测定计费一次”。经成本核算,参比省管三甲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市州价格,修订后的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将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按甲类诊疗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原《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攀枝花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攀枝花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项目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