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938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表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剂型规格。
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2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在海南省辖区内生产销售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我局申报,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最高零售限价。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雅培公司生产的环孢素胶囊和低分子肝素钠注射剂、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罗莫司口服溶液剂和米托蒽醌注射剂、拜耳公司生产的他莫昔芬片剂、奥地利依比威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顺铂注射剂、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尿激酶注射剂和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生产的噻氯匹定片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
四、对于通用名在附表所列品种,剂型不在国家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内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定价药品,暂由我局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五、将海南省物价局琼价价管〔2011〕94号文件附件1中头孢替安的生产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取消海南省物价局琼价价管〔2011〕383号文件附件1规定的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噻肟舒巴坦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价格改由企业自主制定。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件规定的乙酰半胱氨酸注射剂价格,暂由我局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六、上述规定自2012年10月8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予以查处;在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