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规则(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制定降低的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给予公布(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价格为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附表备注栏说明临时价格的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通知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其实际加成率,实际加成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如按规定实际加成率计算的零售价格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或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低的,按医疗机构计算的零售价格执行;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或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的,一律按照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或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药品价格降价工作的宣传,确保群众及时了解降价情况,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5年11月20日执行。
附:头孢呋辛等22种降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