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规定,现就部分药品价格文件中标注内容进行变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新计价农〔2004〕747号)附表二中标注的阿莫西林单独定价企业"联邦制药厂"变更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香港联邦制药厂有限公司";"江苏长澳"变更为"深圳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根据国家药监局的规定,将新计价农〔2004〕747号文件中阿莫西林"干糖浆剂"统一变更为"颗粒剂"。
二、我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新计价农〔2004〕747号)附表二中标注的头孢噻肟钠单独定价企业"上海新先锋(原上海新亚)"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三、我委《关于制定公布对乙酰氨基酚等12种乙类药品单独定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计价农〔2003〕11号)标注的双氯芬酸钠和盐酸氨溴索单独定价企业"天津赫素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山德士(中国)有限公司"。
四、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7〕493号)附表一中龙血竭片的剂型修改为"肠溶衣片",规格修改为"0.4g×24片"。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