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闻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直及驻湛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97号)和《关于延长为粤价〔2008〕197号文试行期限的通知》(粤价〔2009〕283号)精神,湛江市卫生局、市物价局于2011年8月22日联合印发了《湛江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湛卫〔2011〕76号)的通知,暂定试行二年,现试行期已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的收费,在省未有新规定出台前,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目录分6类(见附件1),每个类别的具体品种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报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后执行。
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具体的医用耗材品种按附件2的格式一式三份送市物价局备案,由市物价局出具备案回执;自报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没有反馈意见的,医疗机构即可执行。
未经批准备案的医用耗材品种,医疗机构不得收费。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报的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须为本年度参加湛江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的中标产品。已备案过的耗材,如生产厂家、价格有变,需重新备案。
三、医疗机构对患者使用上述医用耗材应事先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见附件3)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的,不得收费。
四、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收费按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规定差率计收。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1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进差率, 1000元(含1000元)部分加收10%;1000元以上的部分加收8%,单件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五、以上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湛卫〔2011〕7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目录
2、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备案表
3、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通知书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6月16日
(联系人:陈芳,联系电话:0759-312996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
湛江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印发
附件1

附件2
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收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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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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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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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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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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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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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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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类别、名称 |
主要功能 |
生产厂家 |
购进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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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物价局 (盖章)
意 见
年 月 日 |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盖章)
意 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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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购进价格”栏填写最小零售单位的购进价格。
附: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收费备案资料明细表。
1、医疗卫生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产品说明。
3、生产和供应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都要求加盖供应商的公章。
4、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意见。
5、中标文件。
6、其他资料。
附件3
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通知书
使用医院及科室: 科室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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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主选择使用医用耗材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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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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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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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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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医疗机构应在患者使用上述耗材前应通知患者或家属,并说明该耗材费用自付,由患者或家属确认选择是否自愿使用。患者或家属不同意接受使用的不能临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