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持合理比价原则的规定,对24种抗感染类药品中尚未下达的规格、剂型价格予以核定(具体见附表一)。我委下达文件中附表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单独定价品种,其价格只能由标明的生产企业执行。
复方丹参胶囊、胃康胶囊、舒肝颗粒于2004年9月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编号分别为311号、404号、386号,现我委对上述三个品种药品价格核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正式价格后,则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各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须与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认真核对,原核定的医院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价格水平的,要降到附表所列价格;低于本通知价格的,仍执行原定价格。对我委文件未列入和今后新增加的规格、剂型,在我委下达价格前,生产、经营企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比照同类品种中已下达的相近规格价格执行。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04年月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