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精神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精氨酸、九味羌活颗粒等药品未列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各药品经营、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即针剂低40%、其它剂型低30%执行。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并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附表中没有注明盐基、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基、酸根的药品价格;没有标注"冻干粉"或"溶媒结晶"的粉针剂为普通粉针;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含量的注射剂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药品价格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同时要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医疗机构(药店)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四、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药品通用名称相同的未列剂型规格,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向我局申报,待我局审定后重新公布价格。
附件:1、氨基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2、九味羌活颗粒等中成药内科用药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