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物价局、市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37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研究,鉴于我市已经实行药品招标,15种单独定价药品,在2006年7月1日前,我市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现行零售价不得上浮。
二、此次15种单独定价药品,我市各级医疗机构须以实际进价为基础,按分类加价率(10.00-100.00元,25%;100.01-300.00元,20%)计算零售价,且不得超过现行临时零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