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267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要求和有关规定,现就河南省计委《关于制定河南省省直医疗机构解热镇痛类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豫计价管〔2003〕461号)中有关价格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在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计委或河南省计委统一调整有关品种最高零售价格时,高于国家计委或河南省计委调整后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国家计委或河南省计委调整后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维持现行临时零售价格不变。为此,现将保和丸等19种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进行调整,具体价格见附表。
本文自2003年4月14日起执行。
附表:461号文件部分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