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医疗单位,省内主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的要求,现将18种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盐酸雷尼替丁等9种甲类药品,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品种(详见附表一)。表中所列企业生产的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4年7月28日起执行。
二、奥美拉唑等9种乙类药品,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品种(详见附表二)。表中所列企业生产的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4年8月6日起执行。
三、鉴于碘海醇因规格标识不同,原比价关系不合理,现对未单独定价的碘海醇最高零售价格予以调整,详见附表三。
四、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规定执行。
附表:一、9种甲类药品单独定价表
二、9种乙类药品单独定价表
三、碘海醇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