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18种药品单独定价的通知
市卫生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属于国家发改委定价的9种甲类医保药品单独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和经我局研究确定的9种乙类医保药品单独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你们(具体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其中,附表一所列的价格请于2004年7月28日起执行;附表二所列的价格请于2004年8月5日起执行。
对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名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价格,仍按照我局《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渝价[2003]14号)所公布的统一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