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城市社区和乡村医疗机构销售的《通知》附件所列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药品品种,执行《通知》附件中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若全区城市社区和乡村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品种、生产企业是《通知》附件所列品种和定点药品生产企业时,则其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低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继续执行现行价格;高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必须执行《通知》附件所列价格。
三、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自2007年11月15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并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发现实际购销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要报告我委。
附件: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