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公立医院、省直中医院:
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各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5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取消药品加成。城市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销售。
二、降低医用耗材加成。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加成降为:购进价1000元(含)以下的加收5%;1001-3000元(含)的加收3%;3001元以上的最多加收100元。
三、各医院对我市城市公立医药价格改革两年多以来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用书面形式上报。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各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