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市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相关公立医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以及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指导意见》(皖价医[2016]172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的成本约束机制、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减轻患者负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市属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的内涵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从诊疗入院到按病种规范治疗出院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疗耗材等各项费用。医院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可单独进行收费,不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按病种收费的范围
在我市试点医疗机构首批推出9大类21个病种实行按病种收费。进入按病种收费的病种,试点医院接诊并纳入国家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入径率要达到50%以上,完成率要达到70%。
三、按病种收费标准
本批次按病种收费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两档确定收费标准,以促进分级诊疗。首批按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四、医保支付政策
1. 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新农合)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
2. 对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自行支付。
3. 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按医疗保险(新农合)相关政策予以结算。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政策,以及符合医疗救助补助政策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属医院病种费用个人和统筹基金分担比例(详见附件2)。
五、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
(一)各试点医院要认真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国家诊疗技术规范,不得简化诊疗过程或分解住院次数,确保医疗服务质量。要制订本院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要将收费标准、临床路径和治疗规范、使用药品及耗材告知患者。
(二)各试点医院要切实抓好控费工作,对实际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对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的结余部分,作为医院的医务性收入。
(三)各试点医院要将按病种收费工作纳入医院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调动医院和医生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完善公开公示制度,将按病种收费及医保(新农合)支付标准等有关内容,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按病种收费改革,是改革医院现行收费和医保支付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缓解群众看病贵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试点医院要充分认识按病种收费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认真、耐心回应患者关切的问题,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确保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17年4月30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各部门将根据试点医疗机构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附件:
1.首批按病种收费标准表
2.市属医院病种费用个人和统筹基金分担比例表
市 物 价 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