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按照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阿奇霉素等降价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和单独定价以及原研制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现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属于22种降价药品的新上市剂型规格,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在上市销售前必须按要求报我局核定临时零售价格。
二、其他未尽事宜,按我局粤价〔2005〕186号、粤价〔2005〕207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0日起执行。
附表:1.阿奇霉素等降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2.单独定价及原研制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