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电字〔2004〕166号文精神以及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等规定,依据药品市场供求状况以及价格成本调查等情况,现将核定的一清软胶囊等30种中成药共43个规格的临时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一清软胶囊等30种中成药临时零售价格,包括一二类新药、民族药、省医保增列药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暂由省级制定临时价格的药品。为方便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在国家和省核定正式价格前,我省辖区内的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不得超过我局下达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二、附表公布的同规格药品,不分产地、不分厂家(备注有注明的除外)、不分商品名,凡在我省辖区内销售的同一通用名药品,执行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格。以前下达的或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自2005年4月20日起执行。各地物价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