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我区复合药品种的对应工作,切实保障参保患者权益,减轻参保患者的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我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42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审核确认了符合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西药,现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复合制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合药为2010年版《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品种,并按乙类药品规定予以支付。复合药价格超过其组成单品种价格之和的,不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供比较的组成单品种的价格应是与复合药为同一质量层次的自治区网采有效价格,如遇价格调整,应严格遵守价格政策。
附件: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复合西药目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