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医保〔2020〕7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管各公立医院:
为鼓励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经认真研究,同意营养状况筛查与风险评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申报单位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申报单位开展营养状况筛查与风险评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具体项目及申报单位见附表)。其中,自主定价项目试行价格由申请医院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后执行;拟定具体标准的项目价格按最高限价管理。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为两年。申报单位应加强价格公示工作,并按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中期评估和延期申请。
三、对于我省已批复申报单位试行的新增项目,其他公立医院申请参照开展的,按照《关于印发改革我省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0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编码以S作为首字母。国家规范未定价项目,按国家编码执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医保丙类管理。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