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1〕1193号《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及其附表一《13种甲类药品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的药品,从7月31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在我区销售的附表一所列药品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单位在8月31日前向我委申报,在国家计委未核定价格前,由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并统一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如不申报,8月31日后原定价格废止。
三、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
四、国家计委此次公布了36种乙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我委将在国家计委公布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这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后的最高零售价格另文公布。在公布前仍按现行定价执行。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计价格[2001]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九味羌活丸等部分中成药品零售价格方案(详见附表),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49种中成药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其中,甲类13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乙类36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表二),请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8月13日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上报我委,由我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在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四、经专家评审,确定北京同仁堂、天津达仁堂、天津乐仁堂、天津中新药业中药厂、杭州胡庆余堂、哈尔滨世一堂、南京同仁堂、上海中药三厂、雅安三九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10家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见附表一、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一规定的药品价格从2001年7月23日起执行。附表二中药品价格执行时间以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附表:一、13种甲类药品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