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甲硝唑等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皖价商[2005]118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精神,我局对各地各有关单位申报的部分药品价格进行了审核。现将甲硝唑等36种西药和独一味胶囊等24种中成药(民族药)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2)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降价销售。中标药品价格按照我省药品招标采购价格政策执行,其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最高零售价格的,要降到最高零售价格以内。
二、附件中未列的剂型规格药品,我省有正式文件公布价格的,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公布价格的,企业需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批。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销售,今后对企业申报的药品价格,我局先予以药品价格信息发布。加盖"安徽省价格监测中心信息发布专用章"的"安徽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监测信息发布表"中的价格作为临时价格,与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之后我局再正式行文审批,原则上每月审核公布一次。
三、附件中只列明了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比GMP药品注射剂低40%、其他剂型低30%确定。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药品价格执行。附件中表列药品,凡备注栏中未有说明的,均指仿制药品;同品种的原研制药品,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品(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命名中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执行同一价格。我局不再重复审批。
西药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不同性状药品价格按固定差价计算,即普通粉针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3元。今后,凡国家或我省已制定一种性状药品价格的,其他性状价格均按上述差比价计算执行,我局不再另行审批。
10ml以下(含10ml)相同含量的小容量注射液执行同一价格,我局不再重复审批。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8日起执行。
附件:1. 甲硝唑等36种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2. 独一味胶囊等24种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