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确定枣庄市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的请示》(枣价格发〔2010〕31号)收悉。经审核,现对你市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子以批复(具体价格见附件),自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10月1日执行,请及时予以公布。
你市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渡期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41号)相关规定,现行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最高采购限价的不得提高实际采购价格。
在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渡期间,你市如需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目录范围内新增采购品种,请将相关品种的最高采购限价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审核批复后另行公布。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对公布最高采购限价后市场供应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附件:一、国家基本药物枣庄市最高采购限价(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二、国家基本药物枣庄市最高采购限价(中成药部分)
三、省增补药物(农村基层部分)枣庄市最高采购限价(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四、省增补药物(农村基层部分)枣庄市最高采购限价(中成药部分)
五、省增补药物(社区部分)枣庄市最高采购限价(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六、省增补药物(社区部分)枣庄市最高采购限价(中成药部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