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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东山县人民政府调整
东山县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46号)及《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价医〔2014〕156号)精神,我县制定的《东山县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同意(漳价费〔2014〕26号),现将我县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县医院、中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3家县级公立医院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要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零售率销售的规定。
二、县物价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的
社会公布工作,并对执行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到位;县卫生局、人社局要做好医保、新农合支付政策的衔接,确保调整后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有、新农合支付范围;县级医疗单位要在医院醒目位置对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开。
三、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医药价格调整对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中医药价格改革的原则和方案,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保障改革顺利实施。
四、县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的跟踪评估工作,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总结改革经验,按规定向市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