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9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3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追风透骨片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645号)以及《药品比价规则(试行)》等规定,现将精氨酸等药品的补充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标注执行暂定价格的,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以下原则核定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比GMP相应品种规格低40%,其它剂型低30%。
三、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在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暂未公布价格前,各生产、经营企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合理差比价的原则,比照同类品种中已下达的相近规格价格执行。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购销差率严格按照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和云发改价格[2005]941号文件相关规定: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中标价或实际进价为基础,中标价或进价低于10元(含10元)的顺加15%;10—100元(含100元)的顺加10%;100—300元(含300元)的顺加5%;300元以上的顺加3%,但每个包装单位的药品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元执行。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部分化学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部分中成药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