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城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应体现公益性,具体病房床位价格的核定要按照分等定价、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分步调整、逐步到位。
二、各地在调整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时,必须做好与我区现行公立医院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的衔接。已实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其调整后的病房床位价格仍应控制在《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幅度内。
三、对持有民政等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救助、残疾贫困、农村五保等有效证件者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住院病房床位收费,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减免政策;对慢性病等长期住院病人,要适当减免病房床位收费,减免幅度由各地研究确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病房床位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各公立医疗机构做好价格公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附件: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社厅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