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价格调查、区域协调、网上公示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庆大霉素等省管部分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相关药品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附表备注栏没有标注说明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有标注说明的限符合标注内容的企业执行。
二、我省现行集中采购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提高价格销售。
三、附件中公布的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栓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剂量公布的零售价格,其他包装数量规格,由经营单位按最小计量单位零售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
四、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以便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件所列价格自2013年9月15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1.安徽省部分非处方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2.安徽省部分非处方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