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有关规定,现增补左氧氟沙星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
承担接种任务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加价率仍按《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医〔2011〕44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苏价医〔2013〕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所列价格自2014年11月11日起执行。
附件:左氧氟沙星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