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精神,现将属于政府定价的21种抗感染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如附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降价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目录品种,共计21种。
二、附表所列注射剂品种中,凡规格栏中未标明"冻干粉、溶媒结晶粉、喷干粉"的,均执行附表同规格同一价格。
三、凡在我省销售的附表所列剂型规格以外的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须在本通知下达15日内,将剂型规格报我局另行审定,在我局未公布下达最高零售价格之前,暂不得销售。
四、各地集中招标采购的附表所列药品,其让利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让利零售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4年6月30日起执行。
附表一:21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