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黔价医药〔2009〕23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对部分过高、过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对在试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做进一步明确和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二、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除外内容等与修订目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三、各市(州、地)物价、卫生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对社区和乡镇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进行修订,并抄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后,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进行修订,自觉接受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贵州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 [DOC格式]附件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