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近日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现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将我区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附表一中藿香正气水等20种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中成药价格,从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对附表二中藿香正气颗粒等87种属自治区政府定价的中成药价格,从2003年11月10日起执行。
二、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如有生产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未列规格药品的,必须于11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到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由我局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11月25日后原价格停止执行。
三、在我区销售的区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附表一中未列规格药品,必须执行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10月15日后制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价格停止执行;在我区销售的区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附表二中未列规格药品,经销商必须将有关资料报送到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由我局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11月30日后原价格停止执行。
四、执行附表一和附表二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中成药执行附表一和附表二中规定的GMP价格。
五、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五、根据中国中药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并按药品定价程序经查,确定实行优质优价的品种,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中备注的企业名单执行所对应的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
一、20种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87种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