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精氨酸等354种药品部分品种的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1所列品种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附表2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二、医疗机构中标零售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低于附表所列价格的,按中标零售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执行,高于附表所列价格的,按附表所列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附表未列的剂型规格,各有关企业须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在我局未核定其最高零售价格前,不得按原定价格销售。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2007年2月20日起执行。
五、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发改价格〔2006〕2989号文件执行。
附表1:GMP标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2:专利、原研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陕西省物价局
2007年0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