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等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药品销售实际情况,决定调整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价格见附件。其中附件1为国家公布的《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附件2为国家公布的《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附件3为《安徽省增补部分剂型和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这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这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本通知价格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3.安徽省增补部分剂型和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