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甘肃矿区、东风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关于乙类42种化学药品的具体零售价格,由销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计委公布的最高零售中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市场调查和征求医药、卫生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经研究,现将我省制定的42种乙类药品甘肃市场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详见附表。附表规定的价格按国家计委的规定从2001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我省通过招标采购等降价措施制定的部分药品全省统一零售价,与本通知规定的42种最高零售价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计委的通知规定,此次公布的69种化学药品品种中,凡我省市场有其它剂型和规格生产、经营、使用的,由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在7月10日前务必向省物价局中报,重新核定价格。逾期未申报审定价格的,一律不得作价销售。
各地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