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医保发〔2020〕24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3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内容(详见附件2)。
二、《济南市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1)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在此基础下浮10%。
三、对本次新增加的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单价在200元以内的检查、检验项目,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0%,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检验项目,个人先负担10%,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手术类项目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0%,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项目,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00%。
四、原有医疗服务项目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按原政策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六、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