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计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l号)制定的3种甲类抗生素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我委对剂型规格相接近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相应核定了国家未下达的其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详见附表),请各地、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请与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认真核对,原核定的医院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价格水平的,要降到附表所列价格;低于本通知价格的,仍执行原核定价格。
本通知从2004年6月7日执行。
附表一: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