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静脉输液等项目价格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5〕601号)
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你院《关于界定“单纯静脉输液”项目收费的请示》(柳妇幼请字〔2015〕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静脉输液及动静脉置管护理价格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静脉输液价格问题。静脉输液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患者在静脉输液时不需要实施静脉穿刺置管术,即单纯的静脉输液,此种情况医疗机构只能向患者收取静脉输液费。另一种是,患者在静脉输液时需要实施静脉穿刺置管术,此种情况医疗机构可向患者收取静脉输液费及静脉穿刺置管术费。
二、关于动静脉置管护理价格问题。对已实施静脉穿刺置管术的患者,医疗机构根据医嘱要求提供动静脉置管护理服务的,可以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已实施静脉穿刺置管术的患者,医嘱不要求提供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的,医疗机构在为其提供静脉输液服务时,仅能收取静脉输液费,不得同时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
专此函复。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5年11月12日